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杜怡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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