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 陳許秀
潘坤地 潘慶火潘韻如 許秀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鏽鈺
邱美華 陳夏毅 律師被告 許鳳珠
廖明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昌 律師被告 許夢翎
許美惠 李昱陞李秀玉 李秀華 許白雲李詩芳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又原告原列被告李詩芳因於原告提起本訴前已經死亡,原告前以聲請本院為李詩芳選任遺產管理人,並 陳明 以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追列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4頁背面),嗣經本院於104年12月7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23號裁定選任許白雲為李詩芳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故本件原列被告許白雲同列為「兼李詩芳遺產管理人」。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提出104年6月2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姜國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