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大政素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嚴政 訴訟代理人 辜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維┌──────────────────────────────────────────────────────┐│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明嘉食品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桃鶯分行│103年5月25日│31,720元│UA一二九0三0│大政││1│司││││六│素食││││││││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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