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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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吳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492元(計算式:(系爭587地號:955.28平方公尺*7,600元*權利範圍1/8)+(系爭588地號:884.46平方公尺*7,600元*權利範圍61/180)),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