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648號
抗 告 人 陳秀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返還所有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