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 陳心怡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關人證、證物,業經交互詰問及調查程序,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故被告陳心怡已無串證、滅證之虞,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58號審理中,經本院於102年8月3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 周荿袱賴侑志何建國曾語宸 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102年8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先後於102年11月30日、103年1月30日、同年3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就本院103年4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03年5月23日移送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審理,有本院103年5月21日投院裕刑公102訴558字第07891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既被告已不復受第一審之羈押處分,則被告前於本院中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昆璋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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