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嘉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嘉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