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259號抗告人即被告 李金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本院101年度苗小字第259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本院所為駁回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