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7月2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6月11日至97年6月10日)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6月11日至97年6月10日)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近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㈥提出協商還款金額為每月新臺幣67,000元之證明文件。│├───────────────────────────┤│㈦查明有無漏列其他債權人後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並按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