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4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3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迄94年8月24日停止其處分出所,於95年1月31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甲○○有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紀錄,猶不知悛悔,復於95年1月31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月2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縣○○鎮○○路○○○巷○○號8樓,以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並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3月
1日晚上11時許,在上址,以玻璃球燒烤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
3月4日下午5時,在臺北縣○○鎮○○路○○○巷○○號8樓樓梯間,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毒品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
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
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經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7年3月4日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見97年度毒偵字第956號卷第5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又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紀錄,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910號不起訴處分書、94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不起訴處分書(見上開偵查卷第34頁至第36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7頁),是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觀諸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前科,並經2次觀察、勒戒及1次強制戒治後,竟又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意志不堅,無法戒絕毒癮、犯罪之動機、手段、本件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行為各1次,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對身體健康產生危害及犯罪後於本院審判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