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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