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2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1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已於96年6月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