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乙○○被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09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