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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