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21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再以電話為騷擾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