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21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再以電話為騷擾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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