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21號

原告 葉又菁

被告 洪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履勘,另定於112年1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崇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