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21號
原告 葉又菁
被告 洪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履勘,另定於112年1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崇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