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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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蔡月理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 張秀玲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陳報其請求通行台南市○區○○段311之309地號土地之面積約30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5,000元【計算式:30(平方公尺)×29,500(元/平方公尺)=8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