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3號聲請人 許朝榮 代理人 張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4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10月
29日(期間之末日10月27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5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