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4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4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春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