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第1042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7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78號、99年度訴字第3254號、99年度訴字第3578號、100年度訴字第184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張淑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99.04.10│99.06.21、99.07.07│99.06.21、99.07.07││││回溯96小時內、│回溯96小時內、││││99.09.08│99.09.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0347號│偵字第3071號、第│偵字第3071號、第││││3214號、第3534號│3214號、第353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78號│99年度訴字第3254號│99年度訴字第3254號││事實審├────┼─────────┼─────────┼─────────┤││判決│99.11.18│99.12.03│99.12.03│││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78號│99年度訴字第3254號│99年度訴字第3254號││判決├────┼─────────┼─────────┼─────────┤││判決│99.12.13│99.12.27│99.12.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282號│執字第744號│執字第744號││││應執行2年2月│應執行2年2月││├─────────┴─────────┴─────────┤││編號1~5已定應執行刑3年;100年抗337號(100執更238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10.20│98.10.19│99.07.07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撤│臺中地檢99年度撤│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143號│緩毒偵字第143號│撤緩毒偵字第7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78號│99年度訴字第3578號│100年度訴字第││││││1849號││事實審├────┼─────────┼─────────┼─────────┤││判決│99.12.31│99.12.31│100.07.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78號│99年度訴字第3578號│100年度訴字第││││││1849號││判決├────┼─────────┼─────────┼─────────┤││判決│100.02.01│100.02.01│100.08.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2389號│執字第2389號│執字第10424號│││應執行10月│應執行10月│應執行11月││├─────────┴─────────┤│││編號1~5已定應執行刑3年││││100年抗337號(100執更2383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7.07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7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49號││││事實審├────┼─────────┼─────────┼─────────┤││判決│100.07.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49號││││判決├────┼─────────┼─────────┼─────────┤││判決│100.08.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0424號│││││應執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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