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彥融
謝惠嫣 賴文哲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854號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