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07號聲請人 高太平 代理人 楊榮宗 律師
盧明軒 律師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