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勝三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臺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吳勝三已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死亡乙情,此有死亡證明書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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