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被 告 皇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
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再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彰化縣○○市○○里○○
街○○○○○號1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
卷可參;而原告對於兩造間就本件工程契約有無債務履行地
之約定,自始並未陳明,亦未提出相關之證明,爰依以原就
被之原則,認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