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甲○○被告乙○○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6日送達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