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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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欣日發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被告 王培基
王培植 王兆毓 王仁鵬 王淑華 王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繼承人 王振德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其遺產共計25筆,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420萬5,954元,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2年4月11日北區國稅基隆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在卷可稽。茲以被告王培基分割遺產後所得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4,034,325元(計算式:24,205,954元÷6=4,034,3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因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尚欠之裁判費37,7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