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罪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一月又二十八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三六一八三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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