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無著,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