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鄭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鄭曉瑞 (已更名為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居廣一村十九號內,二人因故發生口角,鄭曉瑞遂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以手毆打 楊女 ,致楊女右下腹等處受有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鄭曉瑞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於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