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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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十時許,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街廿一號前,見乙○○將所駕駛 李福金 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暫停路邊未熄火即下車購物,竟萌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竊取開走,以供己代步之用,嗣於同日十三時許,甲○○駕駛所竊上開車輛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三民路口時,因與機車擦撞,而為到場處理其交通事故之警員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個人基本作業查詢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