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請人紘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晟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柒仟肆佰伍拾元│AY0一0一八0││││司負責人 林金安 │德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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