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強復工業有限公司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壹拾萬肆仟柒佰叁│ZY八一五八五九││││世文│園分行││拾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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