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8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89年1月7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雙層式振動送料機」經被告發給新型第194739號專利,嗣參加人以原告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向被告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為原告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97年1月31日(97)智專三㈢05018字第097200733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經濟部97年6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0823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訴訟,因兩造系爭訴訟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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