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侵占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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