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8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丑○○
子○○戊○○卯○○寅○○己○○
3樓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
9號2樓法定代理人丙○○
3樓聲明人辛○○
壬○○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乙○○
甲○○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完整的繼承系統表(須載有被繼承人所有之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二、陳報 陳盈全 為繼承權人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 賴炳權 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若尚生存,提出拋棄繼承書面通知伊之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