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52
8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4月分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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