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寶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寶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張寶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張寶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5.06.17後之6月中│96.12.25││││旬某日起至95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選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號│第506、17074、│││││1995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選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257號│20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31│102.02.0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1年度選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257號│20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22│102.03.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129號│字第3992號││││(刑期101/11/22-│(刑期103/9/22-││││103/9/21)│1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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