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怡翔選任辯護人鄧翊鴻律師被告楊博朗選任辯護人 林芝羽 律師
陳宏彬 律師 張克西 律師被告 林子博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邵怡翔、楊博朗、林子博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邵怡翔、楊博朗、林子博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邰婉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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