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 蔡江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姚武郎 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26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前揭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業經相對人即原告於101年7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而聲請人即被告亦未於撤回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而終結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核無訛,則聲請人遲至105年8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前揭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有卷附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震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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