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孫意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道文 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震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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