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謝明玲 法定代理人 謝豐駿
段每珍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叁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零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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