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確認抵押債權已罹於時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8號再審原告 王良 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彩蘋 間確認抵押債權已罹於時效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