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上訴人即被告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1,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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