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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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臺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月4日、同年月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6號(偵查案號: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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