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葉淑池
(送達代收人 吳佩玲
福林路321號) 蕭金華 王鈴鳳 被告 張光明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劉志証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陳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瑞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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