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4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鍾秉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82號,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恒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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