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債務人 孫志宏 兼 陳淑貞 之繼承人
孫文州 兼陳淑貞之繼承人 孫心彤 即陳淑貞之繼承人 孫雅琴 即陳淑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孫心彤、孫雅琴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淑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孫志宏、孫文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ㄧ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