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少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彥澄永鈺 家居企業社等間返還定金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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