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朱勝裕
上列聲請人請求追領土地徵收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
對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