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391號上訴人即 呂志成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弘杰